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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学校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建立实验中心,对学院所辖教学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为规范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中心必须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任务的顺利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学校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学校人才培养规模、层次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实验中心任务
第四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制订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以学生为本,树立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实验教学体系,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
第六条按照实验教学要求,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和指导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开展新型实验装备的研制、学术研讨和交流,积极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
第八条实验中心应按照“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面向师生开放。
第九条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装备的论证、购置计划的制定工作。
第十条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一条负责实验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中心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中心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搞好文化环境建设、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实验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对实验室的改革与发展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咨询、审议、评定与决策。
第十四条各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置实验中心,实验中心可下设若干实验室,具体设置方案由各实验中心确定。实验中心及所属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实验中心所辖各实验室资产、实验室人员等资源,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实验中心主任及职责
第十六条实验中心设主任1名,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实验中心主任原则上不再兼任其它管理工作,专门负责实验教学和实验中心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实验中心工作,组织制定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包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等),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三)负责实验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实验中心资产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五)负责实验中心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
(六)做好实验中心管理工作记录,组织完成实验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七)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中心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学院实验中心专职管理人员的编制核定主要以该学院实验中心实验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实验室总面积、实验教学任务总量等为依据,由学校统一核定。
第十九条实验中心主任有权对中心内部人员、物资、设备等进行调配、管理。
第二十条实验中心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实验中心专职人员实行坐班制度,应填写岗位日志,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工作,开展实验教学。
第二十一条实验中心要抓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有计划地引进高学历人员,改善实验技术队伍的人员结构。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级别晋升、工作待遇,根据实验工作特点和本人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验中心聘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和管理任务,严格遵守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实验中心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各行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章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中心资源主要是指其拥有的经费、房屋及仪器设备等。实验中心应在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的框架下,视学校财力,确定所属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额度。
第二十四条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实验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实验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账、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0%。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报失、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适时提出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计划,并做好修缮项目的监督、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服务。
第二十九条实验中心开放的组织实施
(一)实验中心的开放是在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职能部门协调组织,各实验中心主任具体落实。
(二)各院实验中心必须向学生、教师开放。学生、教师进入开放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故障或设备损坏的,应按规定支付设备维修费或赔偿费。
(三)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实验中心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服务。实验中心提供的社会服务和校外科研协作项目,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额度,签订合作协议书,报学校科研处审核。
(五)实验中心定期对开放实验的情况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将相关汇总材料报送教务科研处。
(六)教师和学生进入实验中心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必须遵守实验中心的管理制度。
(七)实验室在开放过程中,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或在专职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
第三十条实验中心应加强经费管理,合理使用,有计划更新仪器设备,保证各项实验正常开出。
第三十一条各实验中心可根据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对校内外开放实行设备有偿服务的标准,有偿服务与资产占用费标准报财务处和教务科研处审批后实施。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人。各实验中心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做好安全工作:
(一)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实验中心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二)保持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规范;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有“三废”处理措施,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三)针对高温、辐射、病菌、病毒、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实验中心要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验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自行废止。